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1-13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深海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深海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深海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深海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深海所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发展规划、财政经费、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研究所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是深海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深海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深海所保密委员会负责总体指导深海所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本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并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责任部门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交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深海所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深海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答复。,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深海所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深海所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或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所公开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而未审查的,由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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